【禁蒙面法】私隱專員公署:禁蒙面法與私隱條例無衝突 犯法者不容以私隱權作避風港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9/10/04 20:21

分享:

分享:

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(4日)下午宣布,根據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》成立《禁止蒙面規例》,並將會明日(5日)起實施。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指,禁蒙面法與私隱條例不存在衝突,重申個人私隱權並非絕對權利,受法定的制約,而犯法者個人資料私隱權利,並不會凌駕於社會整體利益之上。

私隱專員公署稱,禁止蒙面雖然令個人容貌顯露,但於沒有記錄容貌情況下,則不屬於《私隱條例》下收集「個人資料」,所以立例禁止市民於示威中蒙面,與現行條例不存在衝突。 

公署補充,社會有意見認為禁蒙面法一旦生效,市民個人私隱或受限制,惟個人私隱權受法定制約,並非絕對權利,行使個人私隱權利時亦須考慮照顧社會整體利益,包括公共秩序和國家安全。 

署方解釋,當有罪案、嚴重不當、不誠實或舞弊行為發生時,為可即時及有效防止或偵測這些行為,以及基於拘捕、檢控或拘留犯罪者的考慮,涉案者個人資料私隱權利,不會凌駕社會整體利益之上,違法者不容以私隱作為「避風港」或「避難所」。 

發言人強調,如政府或執法機構涉及收集個人資料,包括市民示威期間被攝錄,須根據《私隱條例》規定,在控制收集、持有、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方面,遵從《私隱條例》的規定。 

責任編輯:陳正怡